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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全集”,克隆再克隆

2001-02-21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在新世纪的钟声即将敲响之际,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姜明安教授收到了来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上面那“维持原判”四个字多少令作为原告方上诉的姜教授感到几许无奈。这一场征战已使姜教授疲倦。这一场是非曲折并不复杂的官司包含了许多耐人寻味的问题,值得人们思考。

假作真时真亦假

1999年的早春三月,我国著名的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姜明安教授收到了来自西南政法大学的一位研究生的信。信中说道:“姜老师,我买了一套《哈佛行政管理全集》,其中的许多内容怎么和您的《外国行政法教程》一书一字不差?是不是这套书是您翻译的?”显然,这位学子是在委婉地表示怀疑姜教授抄袭了《哈佛行政管理全集》(以下简称《哈佛全集》)一书,因为翻译作品不可能和作者自身的作品完全一样。

姜教授疑惑了———《外国行政法教程》自1993年出版以来一直是行政法专业的学生的必备书,深受好评,作为这本书的编者和部分篇章的作者,姜教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怎么可能是抄自外国作品呢?于是姜教授委托他的两名博士生何兵和何海波去调查此事。

两位博士生到海淀图书城区转了一圈,终于发现了那12本一套的《哈佛全集》,其中和行政法有关的有三本。他们仔细阅读了一遍,认为这套书不仅抄袭了《外国行政法教程》一书,还大量抄袭了王名扬教授的《美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英国行政法》,应松年教授的《行政行为法》以及胡建淼教授的《十国行政法》等数本书。调查的结果是令人惊诧的,所谓的《哈佛全集》根本就和哈佛大学没有一点关系,完全是把国内学者的著作拼凑在一起而成的。这几位我国行政法学界的学者愤怒了,他们深为自己心血凝结而成的学术作品被人如此堂而皇之地剽窃而悲哀。几位教授全权委托何兵、何海波两位博士处理这个事件。

孪生姐妹起风波

作为代理人,两位博士生首先和《哈佛全集》的出版者红旗出版社取得了联系。红旗出版社当时的社长许建一和《哈佛全集》的主编曾繁正出面与他们协商,几经举证和谈判,最后双方达成了一个协议:作为侵权一方,红旗出版社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停止继续侵权,并就此套书向四位著作权人共赔偿14万元,另外双方还在协议中记录下了此套《哈佛全集》的主编姓名、书号等内容以作备忘。事情似乎就这么结束了,然而就在被侵权者以为自己的利益已经得到了保护之时,一个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了。

何海波等两位学生无意中发现市面上竟然还有一套《哈佛全集》!这一套与上一套书在内容上一模一样,出版社还是红旗出版社,所不同的只是从12本一套变成了3本一套,从32开本变成了大16开本,主编从曾繁正变成了夏书章,另外书号也作了变动。这无异于二次侵权,为了捍卫自己合法的利益,几位教授再次委托两位博士生处理此事。当两位学生再次登门向出版社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时,出版社的态度与上一次截然不同:他们认为这一套书与上一套在内容上是相同的,应属于同一套。因为已经做出了赔偿,所以拒绝了此次的要求。但是两位博士明确指出:本套书在书号、主编、体例等方面都和上一套书存在不同,应该属于不同的书。即便出版社以二次赔偿作为拒绝给付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实质在于二次侵权行为的存在。由于双方在此基本观点上难以达成一致,所以只得求助于法院来判别是非了,1999年岁末,何兵、何海波作为四位教授的代理人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了起诉书。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红旗出版社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具体数额方面,面对近百万字的抄袭,判决共赔偿损失8万余元。这与原告一方的要求相去甚远,因此原告方又向市高院提起了上诉。

谁是侵权责任人

为什么一审法院所判决的赔偿数额与原告方所要求的出入甚大?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双方对红旗出版社的责任认定不同。原告一方认为红旗出版社是实质抄袭人,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但法院认为此种说法缺乏证据支持,出版社只承担疏于审查的责任。就这一问题原告方与被告方在二审法院庭审过程中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红旗出版社称自己只应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交了关于《哈佛全集》的图书出版合同。该合同载明作者为夏书章,综合开发研究院(深圳)CDI出版策划中心为甲方著作权人,红旗出版社为乙方,甲方签字为曾繁正,乙方签字为红旗出版社原社长许建一。该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图书形式出版上述作品(《哈佛全集》)中文本的专有使用权”,第二条约定:“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如由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利益,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红旗出版社还称《哈佛全集》一书书稿是由曾繁正提供的,其持有CDI中心签订该书出版合同的授权委托书,且因为该合同第一、二条已经约定著作权担保条款,故侵权责任应由著作权人承担。针对这种说法,原告方指出被告所提供的图书出版合同根本就没有成立,因为上面没有任何一方的公章。而且被告无法提供曾繁正代表CDI中心签订该书出版合同的授权委托书,CDI中心在该书中也仅署名“制作”、显然不是著作权人,因此要追加CDI中心的责任是没有证据的。

另外在一审时该书主编夏书章称其未同意出任《哈佛全集》一书的主编,未收取主编费,未参加该书的编写,其名义系被假冒。原告方认为,作为我国行政法学界的泰斗、80多岁的夏老先生的名字被人盗用,这种行为是可恶的。没有证据表明夏老默认成为该书的主编,其应对本书的侵权不负责任。

何海波对于当前我国出版者的责任问题还作了进一步的论述。他指出,在一般情况下,出版社按正规程序出书如果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应该与书稿的提供者共同承担责任,这里主要就是一个疏于审查的责任。但是这样的规定在学术界还有争议,因为这样对出版者的要求有点过高,作为一个出版者很难对市场上的每一本书都了如指掌,尤其是对专业性较强的学术著作来说就更是如此。他个人认为此时不应过多地追究出版者的责任。但他又特别强调指出在本案中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情况:首先红旗出版社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根本就未见到CDI中心享有《哈佛全集》一书著作权的合法文件;其次在整个图书运作过程中完全是书商在操作,红旗出版社实际存在着违规卖书号的问题(红旗出版社也承认此点),不是“疏于审查”,而是根本就不予审查,性质显然与前种情况不同。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原告代理人认为我国的规定是按照稿费的3-5倍赔偿,所以其要求以100元/千字为基数,按三倍标准计算。如果赔偿数额过低,则会产生鼓励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效果。

为谁辛苦为谁甜

如此大规模的书商运作的学术著作侵权在以前是罕见的,这在一方面也反映出了当前图书市场的多样化,毕竟经济利益是鼓动人们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要动力。问题的另一方面则更加严重,那就是学术著作侵权的恶劣性不同一般。

首先给学者们的名誉权造成了深深的伤害。姜明安教授就本案曾气愤地说:“这种侵权行为相当严重、非一般可比。他们等于整个一本书都在复印别人的著作,没有自己的劳动。而且这些人根本就不懂法律,还打着哈佛的旗号,很可恶。如果助长这种侵权行为,那么今后学术著作将无法保护。”

当我问何海波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他感受的最深的是什么时,他想了想,然后动情的说是王明扬教授。他说:“我们到王教授家里去商谈此事,没想到这位学术界的权威的家中竟是如此俭朴,几乎可说是家徒四壁:墙上没有经过任何装饰,就是白灰墙;地也是原来的水泥地面;家中唯一可以感受到现代气息的就只一台电脑。老先生在40年代时留学法国,是法国公法的博士,在外国行政法方面造诣颇深。现在我们所使用的‘行政行为’、‘公务法人’等概念就是他首先翻译过来的,他写的《美国行政法》、《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是我们行政法专业研究生必读的‘圣经’。试想,一个对本专业不是很了解的人,在看了《哈佛全集》后就会以为王教授等人是在抄袭哈佛的著作,这将会给他们造成多大的名誉伤害呀!王老先生现在已有70高龄了,双耳几乎听不见了,在得知这件事后还亲笔给我写了一封信,说明自己在著述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现在其劳动成果被人剽窃,怎不令人痛心!”

学术著作侵权的另一危害性表现在容易给其他学者造成误导。由于《哈佛全集》的制造者们并非法律方面的专家,他们在编纂此书时出现了不少错误。比如在美国行政法一章,将王明扬教授写的英国行政法的一些制度搬了进去。由于《哈佛全集》是个大杂烩,它将每本学术著作中的内容分门别类,然后拼在一起,所以体例极其混乱,会误人子弟。而且其他学者们在写学术论文时常需要注明所引用的内容的出处,总字数达400余万的《哈佛全集》全书却无引用材料的出处,亦无注解,会使人认为整个《哈佛全集》全是翻译作品。上海复旦大学的一位学者曾写了一篇论美国行政法制度的论文,写得相当好。在注明引用材料的出处时,对于他使用的外文材料的注明丝毫没有问题,可是他所引用的唯一中文材料的来源却是《哈佛全集》。由此可见《哈佛全集》这样的侵权作品对学者们的危害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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